1.反映问题的必须在公示期限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的形式,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。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。
2.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反对借机诽谤诬告。
3.公示时间从2014年6月17日起到2014年6月25日止,共7个工作日。
4.公示联系处室和受理电话:
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(筹)人事处 0577-85108058 0577-85108019
拟调入人员名单:
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(筹)
2014年6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