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,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。
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活动时,应当坚持科学、公平、公正原则;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;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,服务于学院的发展战略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奇数,总人数控制在17人以内;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4名(其中1名兼任秘书长)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担任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,充分考虑代表性和学科专业分布。
学术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;
(二)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、科研工作经验;
(三)责任心强,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为人正派,办事公道;
(四)在编在岗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;
学术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,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产生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,可以连任(过渡期临时学术委员会任期最长为2年)。换届时,新委员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在届期内,遇退休、辞职、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学术委员职务的,其职务自行解除,缺额委员按程序增补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主任委员提议,院长办公会批准,撤消其委员资格:
(一)有剽窃他人成果的;
(二) 有利用学术评议的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当事人贿赂等学术不端、学术腐败情形的;
(三)在会外散布或者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的;
(四)泄露评议项目所涉技术和机密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五)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;
(六)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。
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处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(评)议下列事项:
(一)审议有关科研管理的规范性文件、科研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方案;
(二)评议研究机构的设立(含研发中心)、学科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;
(三)审议并向上级推荐申报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、科研课题、研究机构、科技创新团队等;
(四)评议并向外推荐申报科研成果;
(五)评议并向外推荐申报省级学科带头人等优秀人才;
(六)其他需审(评)议的学术事项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评(审)定下列事项:
(一)评定院级重点学科、重点研究机构、重点实验室、科技创新团队等;
(二)评定院内各类科研成果及其奖项;
(三)评定院级学科带头人;
(四)审定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验收;
(五)审定学术期刊等级和有争议的学术论文等级;
(六)其他需评(审)定的学术事项。
第十一条 监督、管理、评估以学院名义主办、承办、协办的各类学术报告会、交流会、研讨会。
第十二条 裁决有争议的科研成果;决定对科研项目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罚;仲裁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事件,并提出处理意见等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,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。
根据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提议,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,产学研合作处应当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,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学术委员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方可做出表决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、评审时,应当充分酝酿讨论,广泛听取意见。学术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。
在讨论与学术委员(包括本人、配偶或者亲戚)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时,该学术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可以投同意票、反对票或者弃权票。如遇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,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采用通讯、网络等投票方式。
除法律、法规或者学院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,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学术委员总数(不记基数的除外)的三分之二,即为表决通过。
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第十九条 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,当次会议只表决一次。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,如认为必要,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或者专家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。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者处室(系部)时,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处室(系部)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作的“以上” “以下”等限量规定均包括本数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浙安院(筹)(2015)33号同时废止。